篇一: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资料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
(一)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
(2)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③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
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职业病防治法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的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①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②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劳动者因调动岗位
或工作内容改变而从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职业危险、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危害、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6)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作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性健康损害和职业病病人,并通过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为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指导劳动者选择职业、解决纠纷提供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对在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接触或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还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
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三方面作了规定:
(1)考虑到职业病诊断属于医疗活动,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有特殊要求。据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
业病诊断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2)考虑到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对劳动者赋予职业病诊断选择权。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考虑到职业病诊断比较复杂,其结果往往关系到劳动者享有的待遇,需要严格规范管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4)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生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
①关于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②关于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防治法规定: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Ⅱ、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
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③关于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防治法规定:Ⅰ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接触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Ⅱ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Ⅲ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7、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我们常说劳动保护我个人理解是指对特定工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员工配备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个人防护用品。
12、危险、危害因素的分类
对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分类,是为了便于进行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危险、危害因素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我们简单介绍按导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的方法和参照事故类别、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的方法。
(一)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GB/T13816-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非类与代码》的
篇二:职业健康培训教材
目 录
一.概念及名词解释……………………………………………2
二.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类别……………………………………3
三.粉尘的危害及防护措施……………………………………4
四.噪声的分类、危害及防护措施…………………………….5
五.职业禁忌症…………………………………………………7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8
七.怎样识别压力、如何调节压力……………………………17
附:职业健康试题及答案…………………………………….18
一、概念及名词解释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构成《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
(二)、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那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四)、职业病是如何发生的
劳动者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并不一定就会发生职业病。造成职业病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作用条件,同时受一定的个体危险因素的影响。其中作用条件包括:接触机会、接触方式、接触时间和接触的强度;个体危险因素包括:遗传因素、年龄和性别的差异、营养缺乏、其他疾病和精神因素、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或个人习惯。
(五)、职业有害因素的来源
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条件或要素,统称为职业有害因素。职业有害因素是导致职业性损害的致病原,其对健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有害因素的性质和接触强度等。职业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性有害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
(2)物理性有害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高低气压等),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电离辐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
(3)生物性有害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寄生虫及某些植物性花粉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不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职业心理紧张、体内个别器官或系统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
自然环境因素(如太阳辐射)、厂房建筑或布局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如通
风不良、采光照明不足、有毒工段和无毒工段在同一个车间内)和作业环境空气污染等
二、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国法定职业病共分十大类115种疾病,具体如下:
第一类、尘肺 (13种疾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第二类、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
第三类、职业中毒 (56种疾病)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第四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种疾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第五类、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疾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第六类、职业性皮肤病(8种疾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第七类、职业性眼病 (3种疾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第八类、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3种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第九类、职业性肿瘤(8种疾病)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第十类、其他职业病(5种疾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三、粉尘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一)粉尘的危害
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能够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电厂的生产性粉尘主要产生于锅炉燃烧的煤尘、燃料运煤系统、贮煤场及制粉系统、厂房内设备检修、清扫、保温材料、除灰系统等。
我国卫生标准工作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为4mg/m3(连续工作8小时平均接触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为3.5mg/m3,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为4mg/m3。
在粉尘允许浓度的环境场所工作,人体对吸入呼吸道的粉尘可自行清除,其清除方式为:沉积在呼吸道的粉尘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清除:呼吸道的黏液纤毛系统和肺泡巨噬细胞吞噬作用。气管壁上的纤毛在向咽喉方向摆动时,可将阻留在气道壁黏液层中的尘粒移出;黏附在肺泡腔表面的尘粒被巨噬细胞吞噬后成为尘细胞,大部分尘细胞通过阿米巴样运动及肺泡的缩张转移至纤毛上皮表面,在通过纤毛运动而清除。如果长期在超浓度粉尘的环境下工作,人体就无法全部清除吸入呼吸道的粉尘,长期以往,就会导致两肺出现进行性的、弥漫性纤维组织增生,进而影响呼吸机能以及其他器官功能出现不可逆的病变,称为尘肺病。该病以呼吸困难、咳嗽、胸闷为主要临床症状,严重者可丧失劳动能力、心衰甚至死亡。
(二) 防护措施
防护八字方针:“革、水、密、风、护、管、教、查”
“革”指技术革新、改进工艺流程,这是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
“水”即湿式作用,是一种经济易行的防止粉尘飞扬的有效措施;(应有喷淋装置)。 “密”即密闭尘源;
“风”即抽风除尘;(除尘器)
“护”即个人防护;一是在粉尘作业环境需带防尘口罩。二是注意个人卫生,勤换工作服,勤洗澡,保持皮肤清洁。
“管”即维护管理,建立各种制度;
“教”即宣传教育;
“查”是环保部门坚持日常粉尘检测,每年外请具有职业病检测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所有粉尘作业区域进行一次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接尘人员每一年
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四、噪声的分类、危害及防护措施
(一)噪声的分类
按照噪声随时间的分布情况可分为:
(1)连续性噪声:连续性噪声可分为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
随时间变化,声压波动小于3dB的称为稳态噪声,否则即为非稳态噪声。
(2)间断噪声:间断噪声又称为脉冲噪声,即声音持续时间小于0.5秒,间隔时间大于1秒,声压有效值变化大于40dB的噪声。
电力系统生产现场的噪声主要分布于锅炉零米、汽机零米、燃料运行、磨煤机等工作场所,属于连续性稳态噪声。
(二)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 dB(A),见下表。
(三)噪声的危害
1、对听觉系统的影响
听觉系统是人体感受声音的系统,噪声对听觉系统的影响最早引起人们的注意。直至目前,噪声危害的评价及噪声标准的制订等主要还是以听觉系统损害为依据。
(1)暂时性听阈位移 暂时性听阈位移是指人或动物接触噪声后引起听阈变化,脱离噪声环境后,经过一段时间听力可恢复到原来的水平。
(2)永久性听阈位移 永久性听阈位移是指噪声或其他因素引起的不能恢复到正常水平的听阈升高。
(3)噪声性耳聋职业性噪声耳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噪声性耳聋是噪声对听觉长期影响的结果,是法定的职业病。
(4)爆炸性耳聋在某些生产条件下,如进行爆破,由于防护不当或缺乏必要的防护设备,可因强烈爆炸所产生的振动波造成急性听觉系统的严重外伤,引起听力丧失,称为爆炸性耳聋。这种情况根据损伤程度不同可出现鼓膜破裂,听骨破坏,内耳组织出血,甚至同时伴有脑震荡。患者主诉耳鸣、耳痛、恶心、呕吐、眩晕,听力检查严重障或完全丧失。
篇三:职业健康防护知识培训资料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职业病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它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广义的职业病,一个是法定职业病,从广义的角度讲凡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都叫做职业病,而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却有其特定的范围,即政府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国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了《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重新修订),同时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公布了新的《职业病目录》,共有十大类115种,即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5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二、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对人体健康有不良影响的有害因素。它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三、劳动者在工作中经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1、生产过程中存在或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 ⑴化学因素:包括毒物和粉尘。常见的有刺激性气体(如氯、氨、氮氧化物)、窒息性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有机溶剂(如苯、甲醇、汽油)、农药等;生产性粉尘中的矽尘、煤尘、
石棉尘、有机粉尘等。
⑵物理因素:包括噪声、振动、x射线、γ射线、异常的气象条件(高温、低温、高湿)和异常气压(高气压、低气压)。
⑶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医务工作者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原物等。
2、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劳动组织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视力紧张;不良体位或不合理工具等。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有哪些危害
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有不同的特点。
1、刺激性气体的危害:
常见的刺激性气体有氯气、光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硫酸二甲酯、氯化氢、氨、臭氧等。刺激性气体对机体作用的特点是对皮肤、黏膜有刺激症状。比如眼结膜充血、流泪、流涕、咽干、咳嗽、胸闷等。接触高浓度刺激性气体可引起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像化学性肺炎、肺水肿,这时病人出现严重呼吸困难、咯白色或粉红色泡沫痰、发绀等,不及时抢救会有生命危险。
2、窒息性气体的危害
窒息性气体是一类对机体能产生严重危害的有毒气体。它可使机体吸收氧和利用氧的功能发生障碍,导致机体缺氧。窒息性
气体可造成人体系统损伤,但对神经系统的损害最为重要。接触浓度窒息气体可造成头痛、头晕、恶心、胸闷、心悸等症状,接触高浓度窒息性气体可引起昏迷休克,甚至可造成电击样死亡。
常见的窒息性气体有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氢等。这些化合物进入机体后导致的组织细胞缺氧各不相同。一氧化碳进入人体后,主要与红细胞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以致使红细胞失去携氧能力,从而组织细胞得不到足够的氧气。氰化氢进入机体后,氰离子直接作用于细胞色素氧化酶,使其失去传递电子能力,结果导致细胞不能摄取和利用氧,引起细胞内窒息。加完本身对机体无明显的毒害,其造成的组织细胞缺氧,实际是由于吸入气中氧浓度降低所致的缺氧性窒息。硫化氢进入机体后的作用是多方面的。硫化氢与氧化型细胞色素氧化酶中的三价铁结合,抑制细胞呼吸酶的活性,导致组织细胞缺氧硫化氢可与谷胱甘肽的巯基结合,使谷胱甘肽失活,家中了组织细胞的缺氧。另外,高浓度硫化氢通过对嗅神经、呼吸道黏膜神经及颈动脉窦和主动脉体的化学感受器的强烈刺激,导致呼吸麻痹,甚至猝死。
3、有机溶剂对人体的危害
有机溶剂是一组低分子量的有机化合物,通常它具有脂溶性、挥发性和易燃性。有机溶剂的使用十分广泛,如“稀料”(稀释油漆、树脂、黏合剂的溶液)、清洗剂、燃料、化工原料等。常见的有机溶剂油苯、甲苯、甲醇、正己烷、异丙醇等。
有机溶剂记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对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长期
超标准接触溶剂后,可表现神经行为功能异常,表现为疲劳、烦躁、遗忘、特别是近期记忆了下降,轻者在停止接触后可恢复,重者影响工作能力,甚至日常生活能力。正己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还可以引起肢体感觉麻木、肌肉萎缩等典型的周围神经病。苯及其代谢物对造血系统产生影响,主要是可通过损害造血干细胞,导致持续行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严重者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白血病等。此外对呼吸、心血管系统等也有一定的损害。
4、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凡是能使人感到厌烦或不需要的声音统称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频率和强度没有规律、听起来使人感到厌烦的声音统称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生产性噪声包括机械性噪声:如冲压、打磨发出的声音;流体动力性噪声:如空气压缩或释放(汽笛)发出的声音和电磁性噪声:如变压器发出的声音。
噪声主要引起听力障碍,也就是说噪音可以造成耳聋。此外,噪音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等也可产生影响,长期接触噪音可导致多梦、失眠、记忆力下降、心慌、血压不稳等症状,最严重的危害是噪音性耳聋。
5、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粉尘指能较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生产性粉尘指在生产中形成的,并能长时间漂浮在车间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粉尘漂浮于空气中,主要通过呼吸道侵入人体。粉尘作为一种异物,
随呼吸进入呼吸道,首先引起一系列清除机制的反应,使大部分粉尘排出体外,过量的粉尘则可沉积在肺内引起病理性反应。粉尘对健康的影响是这一系列生理反应和病理反应的过程和结局。
粉尘对人体的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对呼吸系统的影响,如长期接触粉尘后会出现咳嗽、咳痰、呼吸困难,重者x光片检查发现有肺组织纤维化。
五、在事故现场如何救治中毒患者?
首先应立即将患者搬离中毒现场,致空气新鲜场所,保持呼吸道通畅。然后脱去被污染衣物,用清水彻底冲洗被污染皮肤(冬天应用温水)。同时应做好对中毒者保护生命指征(呼吸、心跳)的保护,最后若出现呼吸、循环障碍,应及时进行复苏急救,尽快送医院处理。
六、如何预防职业病危害?
1.毒物控制:从根本上不直接接触,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的化学物质如甲苯、二甲苯代替苯作稀料、生产过程要密闭化、自动化,严防跑、冒、滴、漏。安装毒物超标自动报警系统,严格控制空气中毒物浓度在安全标准内。加强通风,使毒物尽快排出。进入有毒场所,应佩戴防毒面具、送风面罩等。
2.噪声控制:通过控制噪声源,采用无声或低声设备代替强噪声设备如用无声液压代替高噪声的锻压、焊接代替铆焊等。控制噪声传播,采用吸声材料装饰在车间的内表面,使噪声强度

